第四篇 世界作为意志再论 §61
我们从第二篇里还记得,在整个自然界,在意志客体化的一切级别上,在一切族类的个体之间,必然是一场不断的斗争,而生命意志和它自己的内在矛盾也就正是由于这斗争表现出来的。在客体化的最高级别上,这一[斗争]现象,和其他一切现象一样,也表现得更为明确;因而还可继续加以阐发。为此目的,我们首先要从源头来探讨利己主义,它是一切斗争的出发点。
因为只有由于时间和空间,也只有在时间和空间中,同类[事物]的杂多性才有可能,所以我们曾将时间和空间称为个体化原理。时间和空间是自然的认识的基本形式,也就是从意志中产生的认识的基本形式。因此意志会到处在个体的杂多性中对自己显现。但这杂多性并不涉及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而只涉及意志的现象。意志在每一现象中都是完整的,未经分割的,而在四周它却看到无数复制着自己本质的肖像。可是这本质自身,也就是真429正的实在,那是它只能直接在自己内部找到的。因此每人都想一切为自己,要占有一切,至少是控制一切,而凡是抗拒他的,他就想加以毁灭。加之在那些认识着的东西,还没有人是像洛希福果那样来了解的,是像他那样抽象地把它们表示出来的。至于我们看到这一点则是在世界史和自己的经验中。不过这一点表现得最显著的是任何一群人在一旦解除了一切法律和秩序的[约束]时,那时立即就会出现最明显的人自为战。霍布斯在《国家论》第一章里很恰当地描写了这一点。这里看得出每人不仅是要从别人那儿夺取自己所要的,而是为了稍微增加自己一点幸福就要毁灭别人整个的幸福或生命。这是利己主义的最高表现。就[人我利害] 这方面说,还要超过这种自私现象的就只有真正的恶毒那些现象了。恶毒完全是损人不利己地企图给别人找痛苦,制造损失而无须有利于自己;下面就快要谈到这一点了。——人们请拿我在获桨论文《沦道德的基础》§14里关于利己主义所作的论述和这里对于利己主义的来源的揭露对比一下。
上面我们已发现痛苦在一切生命中都是本质的,不可避免的。痛苦的一个主要来源,只要痛苦一旦是实际地而且是以一定的形态出现的,就是那[纷争之神]埃瑞斯,也就是一切个体的斗争,就是附着在生命意志之中,由于个体化原理而看得见的矛盾的表现。举行人兽搏斗就是直接而露骨地使这矛盾形象化的残酷手段,在这原始的分歧对立中,尽管人们对此采取了措施,仍然存在着痛苦所自来的一个不竭的源泉。我们现在立即就来进一步考察这个源泉。